必须推动的破冰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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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3 c# Q6 z4 F3 S: L' K" O “实际上,郸城县法院告别‘垂帘断案’的举措只是周口法院系统审委会改革的一个方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政研室安西超介绍。 $ Y; e) q8 q, B8 }9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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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委会改革的探索上,周口中院有着更深入的实践。 $ p ? K$ ?- H7 j" L8 }
# P2 c$ m- k* p% D 因为长久以来审委会制度的僵化,造成审委会成为一个高度行政化的审判组织,行政级别是进审委会的标准。而审委会的运行方式同样是会议化,会议室代替了法庭,汇报代替了开庭,审委会成员没有机会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审委会性质与合议庭一样,但其权力却在合议庭之上,也被人称为“法庭之上的法庭”。更令这个制度存在疑问的是,审委会委员在他们作出的判决结果中既不署名,也不提供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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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O5 Z, \& L% M- T! V6 N* q 在国内,关于审委会的存废曾有过激烈争议。最高法司法改革办公室负责人对此表示:“审判委员会的设置,对准确理解、适用法律,防止司法不公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 d) r. _& Z' u0 o5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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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委会制度的改革在争议中探索,在探索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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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陕西、青海、江苏等地方法院就开始试点审委会改革,这些试点为推进改革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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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7 a4 L2 C4 g2 w: k. i" `' _+ c% J 2005年肖扬在最高法工作报告中提出“审委会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去行政化”是审委会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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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文件,明确提出要在审委会内设立专业委员会;审委会讨论案件必要时旁听庭审、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审委会必须积极推行直接审理案件等措施,正式对审委会制度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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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早在去年4月,周口中院率先进行了专业审委会的创新实践,在审委会下设刑事和民事两个专业委员会。”安西超向《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介绍,“同时还成立了审委会办公室,建立了提交案件审批、审理报告评分、考勤登记、统一签字等制度。” 6 r7 ?+ u7 Q& d. Y2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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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中国十大检察官”、现任周口中院院长的张明山坦言:“有一年,不算民事案件,光刑事案件就积压60多个。利用周末,审委会几个月才研究完,最长的提交审理报告4个月才得以研究。” ) P) g( \* H" T( N#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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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些问题,安西超早在2007年初就作过一个调研,认为现有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方式不尽合理,日常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造成案件积压现象,并且刑事案件相对较多。他建议在向审判委员会提交案件时应该更加规范程序,提高审理报告制作及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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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 d$ `! ?4 o8 V$ } 为了能保证审委会改革后的效果,周口中院一次调整充实10名审委会委员,实现了审委会委员的知识化和专业化,审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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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T6 M) n* m! x1 x “现在案件审理周期大大缩短,基本没有积压案件。”安西超介绍,新的审判委员发挥作用后,从对27个案件的打分情况看,向审判委员会提交的案件100%达到了优秀标准,甚至出现多起当事双方共送锦旗的和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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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 j& w0 Z2 B8 N. i# F! {; g1 a “我们更多的期待是能推动已延续了几十年的审委会制度向前迈一步。不为别的,只期望在办理各类案件时,能更快、更公正地作出判决。”安西超认为,周口中院的努力,带动了当地两级法院审委会的改革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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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讲述了一个例子: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几年前参观过美国南部一个上诉巡回法院,这个法院有一间拥有17个审判席的大审判厅。当时接待的法官告诉他,这是他们法院审理特别重大、疑难案件时使用的审判厅,审理这种案件时,法院全部17个法官都要出庭听审。陈教授称赞这是最大的亮点。 ( X* }# r6 T7 t' P-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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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我们的审委会制度需要改革出的亮点。”安西超很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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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K, A9 k V: A7 \0 i3 D1 ` 值得期待的周口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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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b9 i# U* _ “由于在审判委员会人员组成中,院党组成员8人,占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因党组成员平时工作忙,参加活动多,很难保证全部按时参加会议。还有一名委员因身体原因,全年仅参加审判委员会3次,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必须过半数才能召开的要求,致使有时因不能达到7人的半数而不能及时召开,影响了审判委员会的效率。”安西超指着厚厚的《2006年审委会工作总结》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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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4 N* F& n. V% O, I 为了“对症下药”,周口市中院研究决定,并报人大常委会通过,免去了3名工作调动和一名身体不好的审判委员会委员资格,将3名在基层法院担任过院长职务、有丰富审判经验和7名在审判一线、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业务庭长吸收进入审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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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7 L/ f! P, m 2007年4月3日,已经完成审委会改革的周口法院经过综合研究,制定了《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 n1 @6 I2 n" M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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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听审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对于实现程序正义很重要,审委会成员真正审案子,而不是听汇报符合司法活动的规律。如果听审案件的标准由法院院长个人决定的话,这个改革就会流于形式。”陈瑞华曾表达过对审委会改革无法进入制度化操作的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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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 s( ?4 Y! L+ o- w! p3 U 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审理案件和决定事项时,每个人有平等的表决权。各审判委员会委员都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阐述理由和法律依据。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审理的案件和其他事项补充陈述、回答询问、发表意见,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 R. g- G3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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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审委会的行政会议模式重演,在审委会委员表决时,采取简单多数原则。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全体委员过二分之一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多数委员的意见超过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的,合议庭应当执行;未超过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但超过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的,由合议庭根据专业委员会多数意见进行复议。经复议,合议庭不同意专业委员会多数意见的,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理。 ' }# \- [, X; J, a. Y+ k" _: v0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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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委会和合议庭审理结果之间存在分歧时,这是一个公正理性的调整规则。”一位合议庭法官对这个规则非常满意。 " O3 ]+ y7 _3 J! H
/ a( Y2 ` w- |2 U$ e( x1 t# C4 W5 { 全体委员会讨论议题和审理案件,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召开;而专业委员会讨论议题和审理案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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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些虽然细小、但是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环节,议事规则中都进行了明确,比如“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时候,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充分阐述个人意见,表明个人观点,一般按照本庭庭长、相关业务庭长、其他委员、院党组成员委员、主持人的顺序发言。” " ?( ]; o8 U% M3 ? @
$ j' F- N* w" b: D 审监庭法官张玉兰告诉记者:“分管院长先表了态,谁还敢说不同意见?现在这样就没有压力,敢说真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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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审判委员会集体行使职权,不但规定了审委会受理案件的审理条件,甚至制定了委员签到、主持人核实的严格考勤制度,对年底出勤率达到80%的委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出勤率不到50%的委员,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大常委会免去其审判委员会委员资格。” ( p6 P+ @: C2 i+ n9 m* D- }5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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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西超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对于审委会改革后的执行情况,法院还专门制定了一系列具体规则:“要做就从制度设计上追求完善完美,才能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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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改革的审委会必须由高水平的职业法官组成,使之切实成为一个审判组织,使组织形式彻底改变过去的行政化色彩,完成其‘司法化’的转变;审判委员会的工作程序要求必须依法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使工作程序诉讼化;要求审判委员会作出的裁判,应公开参与作出决定人员名单、裁判结论和裁判理由,使之透明、阳光,体现裁判过程。”一位资深律师认为,“这是我们追求的方向,虽然路途遥远,毕竟已经启航。周口两级法院审委会改革,但愿能提供一个可供借鉴的蓝本。”(杜涛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