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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鹿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本主题由 愚和 于 2008-4-5 22:46 设置高亮

鹿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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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积极鼓励和吸引外来客商来鹿邑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县政府建立土地储备基金,用于建设用地资金的补偿。
        二、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1000万元的纳税工业企业,每100万提供1亩用地,标准内用地需要缴纳省、市以上报批费用由投资商承担;标准内用地的补偿费用,由县财政支付。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纳税工业企业,标准内用地的报批费用、土地补偿费用,均由县财政支付。
        三、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提供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使用期限50年。企业法人变更时,需报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四、鼓励投资者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林业和畜牧养殖业,用好用活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进行有序流转。
        五、对城市土地进行市场化运作。凡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建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解决。
        六、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收入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5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七、用足用活省下放赋予扩权县的有关政策。新上工业企业两年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八、招商引资项目的有关手续由县招商局协助引资单位或个人办理。属县内审批的事项,除安全、化工外,一律按备案制随到随办;属市以上审批权限的,由相关部门协助引资单位或引资人呈报上级机关;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可边施工、边营业、边**。引资单位安排专人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为客商提供车辆通行等方面的便利。
        九、严格执行企业检查准入制度。全县各级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报县纠风办和招商局备案,填写《鹿邑县企业检查申报表》,经县长批准后方可进行。不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进入企业检查,否则,按“四乱”行为严肃查处。
          十一、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凡是外地有的优惠政策都可以谈,凡是外地好的做法都可以参照。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发文与本意见不符者以本意见为准。
                       (此件公开发表)

[ 本帖最后由 过客 于 2008-3-28 14: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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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县投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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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高效生态农业,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保鲜、加工、优质饲料、添加剂生产,高效技术生物农药、生物肥料研制生产,优质高新品种(苗种)引进、繁育、推广、林木种植和加工,中药材种植、加工。
2、轻工业、纺织行业:棉纺织、印染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新型高档面料及成衣制造,食品加工,皮革加工及产品生产,各种高档鞋帽加工生产,塑料制品及可降解生物膜生产。
3、高新技术产业:生物工程技术、新型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和再生技术、环境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技术的研制、开发。
4、电子信息网络产业:计算机和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应用系统,多媒体终端产品,软件开发及生产,数字、光纤通讯设备及系统,数字视听产品,宽带网络信息技术开发应用。
5、医药工业及医疗器械制造:新型西药、中成药开发、生产,生物制药,先进医疗器械和设备制造,新型保健器材制造。
6、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区改造开发,大型综合商贸城的开发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及基础设施建设,高档宾馆、饭店等娱乐场所的建设,城市供水厂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建设。
7、教育、卫生、科研、旅游及公益事业项目:经济、科技信息咨询服务,科研和教育事业,旅游资源开发,游乐场所、城市广场等公益设施建设。
8、机械制造业:新型农业机械制造,重要基础机械、基础件、重大技术装备等研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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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民营工业城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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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部分
1.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收入部分,前5年金额奖励给企业,后7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全额奖励给企业;土地使用税县级财政收入的50%,前5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7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二、土地部分
1.供地标准: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每50万元提供1亩地,所提供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使用期限为30年,企业主变更时,需报管委会批准。
2.土地报批和补偿费用: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标准内用地需要缴纳省、市以上报批费用;标准内用地补偿费用,待企业实现税收后,由管委会支付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标准内用地的报批费用和土地补偿费用,待企业实现税收后,由管委会支付给企业。
三、育林基金
兴办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木材加工企业,按货值的5%征收育林基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货值3%征收育林基金。
四、环保费用
兴办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前2年免征排污费,第3年至第6年按国家标准的10%征收;属化工项目的,排污费按国家标准减半征收。
五、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省政府赋予扩权县的一切政策,用足用活。
六、服务承诺
1.招商引资项目有关手续由县招商局、县民营工业城管委会协助引资,乡镇、县直单位或个人代为办理。属县内审批的事项,除安全、化工外,一律按备案制随到随办;属市以上审批权限的,由民营工业城管委会协助引资单位或引资人尽快转报上级机关;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可边施工、边营业、边**。管委会安排专人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为客商提供车辆通行等方面的便利。
2.民营工业城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执行企业检查准入制度,全县各级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报民营工业城管委会备案后,由县长批准,并填写《鹿邑县企业检查申报表》,方可实施。其他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民营工业城检查。
3.坚持客商投诉必究制。县“经济110”、“新闻110”、“治安110”联动,全天候为客商服务,对客商投诉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所有投诉案件确保在3天内解决问题,给予客商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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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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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吸引投资者来鹿邑投资兴业,实现全县经济的超常规、跨越氏发展,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该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1.县政府建立土地储备基金,用于补偿外来客商的建设用地资金。
2.对一次性投资(不含地价款)3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的新办纳税工业项目(含技改扩建项目),分别补偿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征地成本)的60%、80%。补偿办法:项目投产后,每年从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中拿出50%的数额补偿企业,直至达到应补偿总额。
3.对一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纳税工业项目,由政府按照固定资产每投资50万元解决1亩地的标准,免费提供土地。
4.鼓励投资者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林业和畜牧养殖业,用好用活集体建设用地,允许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进行有序流转。
5.对城市土地进行市场运作。凡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给予投资者更优惠的政策。
二、收费优惠政策
6.投资新建工业企业、基础设施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在建设期间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建企业5年内生产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征收。
三、财政扶持政策
7.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的,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的资金扶持。
8.新办工业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凡投资500--1000万元的,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资金扶持;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的资金扶持。
9.外商(港、澳、台地方及国外)兴办工业企业,经营在10年以上者,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四、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第六年开始,连续3年享受7、8条规定的扶持。
10.兼并、嫁接或投资本县行政区域内原有企业和新上技改项目者,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7、8条规定的扶持。
11.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者,可实行政策随项目的办法,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扶持。
12.新建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连锁超市、物流配送中心、集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投入使用后,连续3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60%扶持投资者。
13.投资市政设施、旅游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和办法具体研究。
14.投资农、林、牧、渔和高效农业示范园区项目,连续3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全额扶持投资者。
四、鼓励和支持中外客商到“一城”、“四区”投资兴业
15.凡到玄武民营经济城、城东民营经济工业区、城北民营经济工业区、枣集民营经济工业区和张店民营经济工业区投资兴业者,除享受一切优惠政策外,县委、县政府开辟“绿色通道”,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更优惠的政策。
五、引资奖励政策
16.县政府设立500万元的引资奖励基金,对为县城内引进资金或融资者给予奖励基金,对为县城内引进资金或融资者给予奖励;设立500万元的经营者奖励基金,奖励对县财政做出较大贡献的经营者。
17.对于引进的各种项目建设资金,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招商引资部门审核认定后,按实际引资额的1%给予引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奖励办法是:从该项目之日起,以核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为标准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18.对为鹿邑县企事业单位融资的(业务渠道除外),可视融资数额大小,使用期限长短和资金利率的高低,由受益单位给予融资者融资数额0.5%--1%的一次性奖励。
19.对属个人行为从县外引进无偿捐赠(或无偿使用)资金者,由受益单位给予引荐者0.5%--1%的一次性奖励。
20.按委托招商处理,获得中介佣金的,不再给予引荐者奖励。
21.对所有招商引资者和经营者的奖励,县政府每年将召开总结表彰大会,颁发奖金,并分别授予金质奖章、银质奖章和“荣誉市民”称号。
六、附则
22.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原来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能涵盖的事项,本着“只要来投资,一切优惠条件都可以谈,外地能用的一切优惠政策,鹿邑都可以用”的基本原则办理。
2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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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办、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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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30日)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根据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强化领导,完善工作机构
1.强化县招商局职能。县招商局配强领导班子,下设两办三科,即办公室、大项目办、项目**科、项目对接科、目标考核科。
2.明确工作职责。乡镇党委书记和县直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招商引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80%以上的时间用于招商,外出招商和返回时间要及时报招商局备案。乡镇和县直单位招商任务完成情况主要考核乡镇党委书记和县直单位一把手。
二、明确目标,狠抓落实
1.2005年乡镇和县直单位按年初下达的任务落实,鼓励大幅超额完成任务。
2.大干三年(2005-2007年),全县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要突破60亿元。
3.2005年,县委书记、县长每人负责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县委常委和副县长每人负责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它副县级领导每人负责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四个班子成员的招商任务可以在所联系乡镇及分管单位内落实。
三、创新招商机制,推进专业招商
1.县委拿出一定数量的正科级实职位置,经乡镇党委或县直单位党组(党委)推荐,具备提拔重用条件者,由组织部门按照1∶3的比例选拔后备干部,组成招商专业队伍,实施驻地招商。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元以上落地工业项目者,经考核认定,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优先提拔重用。
2.经乡镇党委或县直单位党组(党委)推荐(乡镇3-4人、委局2-3人),从现有股级干部中选拔100-200名后备干部,组成招商专业队伍,实施打工招商、驻地招商。招商专业队员实行所在单位和县招商局、县委组织部双重管理。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落地工业项目者,及时提拔重用。
3.建立招商专业队伍奖励基金。根据招商后备干部所在单位实际情况,每人每月以奖代补400元,由所在单位一次**到县招商局和县委组织部共同管理,年底完成任务全额兑现,完不成任务减半兑现。
四、严格督导考核,加大奖惩力度
1.月督查:坚持零报告制度,每月28日-30日为乡镇和县直单位上报项目和各种招商材料时间,次月3-5日为督查时间,督查结果排名通报全县,并在新闻媒体公布。
2.季通报:坚持同档竞争,分档排序。每季度根据督查结果,排出季度名次,乡镇和县直单位每档最后一名在电视上表态发言。
3.半年初评:根据半年初评结果,按完成任务的百分比排序,对乡镇和县直单位最后一名的进行通报批评,在电视上表态发言,并由县委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4.年终总评:乡镇和县直单位按完成任务的百分比分别排序,倒数第一名的单位,乡镇党委书记、县直单位一把手大会检讨,离岗招商。非县委管理的县直单位领导干部,黄牌警告,通报批评,同时宣布其一把手为“不受欢迎的人”。限期内仍完不成任务者,免职招商。免职招商期间,仍完不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落地工业项目者,另行安排工作。一把手免职以后,班子成员负连带责任,不得提拔或重用。倒数第二名的单位,乡镇党委书记和县直单位一把手接受黄牌警告,并进行诫勉谈话。
5.奖励。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各项奖励仍按鹿办〔2005〕3号文件执行。
五、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效率
1.实行项目手续帮办制。项目谈成后,由县招商局项目**科确定专人为落地项目办理各种手续,限时办结。
2.推行服务承诺制。各有关职能单位对其服务内容要作出公开承诺,通过电视和专栏张贴公布,并印刷装订成册,对外发放。
3.实行部门分包责任制。重点职能部门分包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及时帮助投资商解决在项目落地建设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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